兩名乘客乘坐南航航班返回北京,沒成想買到的竟是超售機票,因為航班人滿沒能搭乘,只得延時坐下一班飛機。兩乘客認為超售行為耽誤了他們的行程,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售票單位訴至法院索賠。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一審認定南航未向乘客說明超售情況,導致其延誤行程構(gòu)成違約,判決南航賠償相當于機票價格的賠償金。
熊先生和蹇女士是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項目經(jīng)理。今年2月1日,兩人從北京市天康紀元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買了兩張從武漢返回北京的機票。登機時,南航工作人員才告訴他們,他們買的機票是超售的,該航班已經(jīng)滿員,無法再搭乘兩人。隨后,南航安排兩人乘坐2個小時后的航班返京。
兩名原告認為,他們買了超售票導致未準時登機耽誤行程,事先并未得到告知,南航和出票公司屬于違約行為。兩人要求被告賠償機票損失再支付5000元經(jīng)濟補償。同時要求南航修改機票超售的規(guī)定。
南航在法庭上辯稱,超售機票是國際慣例,公司已經(jīng)將兩名乘客送到目的地,他們沒有機票損失。事發(fā)后,公司立即向他們道歉,并為他們安排到另一航班,還將其經(jīng)濟艙升為頭等艙,提高了服務標準,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南航在委托他人出售機票時,未向乘客說明有超售情況,致使他們不能按照約定準時乘坐班機,南航的行為屬于違約。雖然在發(fā)現(xiàn)乘客無法登機后及時安排他們轉(zhuǎn)乘其他航班,但兩名原告已被延誤近兩小時,對此南航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后南航提高服務標準,只能視為履行原合同義務,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根據(jù)乘客受損害情節(jié)以及南航超售的收益,法院判令南航給付兩名乘客相當于單倍機票價格的賠償金2460元。不過,兩乘客要求南航修改機票超售的規(guī)定,因沒能拿出南航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的證據(jù),沒有得到法院支持。(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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