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宣判 19被告人獲刑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等罪名,判處被告人李其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杰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個月。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罪名,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兩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04年起,博白人李其雄、李杰、馮鋒陸續(xù)到南寧市居住。李其雄以開設賭場及在賭場放高利貸為業(yè)。李杰、馮鋒到南寧后,先后跟著李其雄合伙開賭場及在賭場放高利貸。經過較長時間的經營,李其雄、李杰、馮鋒等人在博白籍人員中,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利用其經濟實力和影響籠絡許多博白人聽從他們的指揮。李其雄等人通過安排這些博白人看賭場獲利,為其提供零花錢,為參與有組織實施的打架提供車費及辛苦費和租賃房屋提供居住等方式,進一步控制這些人,并不斷誘使博白籍人加入其組織,使李其雄等人的勢力范圍逐步擴大,逐漸形成了以李其雄、李杰、馮鋒為核心,骨干成員固定的違法犯罪組織。隨著勢力的擴大,李其雄、李杰、馮鋒等逐步利用該組織的勢力,向他人開設的賭場強行入股,收取保護費,提升其經濟實力。2005年10月,李其雄指派李杰等幾十人到他人開設的萬秀村六隊賭場以打砸相威脅,迫使該賭場出讓部分干股,獲取非法收入數萬元;2006年5月,李其雄糾集組織成員到秀廂村賭場收取保護費,強行入15%干股,安排黃厚劍到賭場看場,非法獲利萬余元等。之后,李其雄、李杰、馮鋒通過開設賭場及收取保護費等方式獲取經濟收入,并有組織地實施了2006年6月28日在南寧市大學路迪隆娛樂城發(fā)生的有上百人參與的尋釁滋事,2006年6月29日在南寧市東葛路搜索酒吧并砸打酒吧招牌、玻璃門、酒柜的尋釁滋事,2006年7月9日在南寧市第六人民醫(yī)院聚眾上百人斗毆的故意傷害等多起有重大影響的犯罪。此外,為維護其組織的勢力和利益,李其雄、李杰、馮鋒還組織實施了多起大規(guī)模的治安違法案件。2006年4月,因與南寧市雞村的人發(fā)生矛盾,該組織就糾集七八十人購買鐵管等工具打砸對方場地。這些案件,部分由于公安機關及時發(fā)覺進行處置而未釀成重大刑事案件。在進行的一些大規(guī)模違法犯罪活動中,該組織還統(tǒng)一發(fā)放單只白手套,便于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同時也為了顯示其組織的勢力和實力。經查證,自2005年以來該犯罪集團共作案十余起,其中尋釁滋事四起,輕傷三人,非法拘禁一起,盜竊一起,非法持有槍支兩支看場子收取保護費、放高利貸、打架斗毆等多起,受害群眾人數眾多,已嚴重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在社會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危害社會穩(wěn)定,民憤極大。
法院認為,以李其雄、李杰、馮鋒為組織指揮者,其他博白籍人參與的犯罪團伙,是一個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他們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收取保護費、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此支持該組織實施大規(guī)模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起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嚴厲打擊嚴重的刑事犯罪,維護公共秩序、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作者:記者 黃星航 通訊員 何麗賓 莫 輝 盧光艷)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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