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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搶劫犯”蒙冤入獄6年后被宣告無罪

2008年09月18日 15:35 來源:新華網 發(fā)表評論

  安徽宿州市埇橋區(qū)農民劉志被他人檢舉犯有搶劫罪,埇橋區(q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而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最近在審查一起涉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慶乾主動供認劉志所犯的“罪行”為其所為,從而發(fā)現劉志一案原系錯案。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劉志在入獄6年后被宣告無罪釋放。

  目前,宿州市有關部門已成立調查組,對這一錯案發(fā)生的原因展開全面調查。

  1999年8月17日,一名男子來到宿州市埇橋區(qū)北楊寨派出所報案,稱其母親宋某兩天前在小屋里遭人搶劫,懷疑是鄰居劉志所為。接到報警后,北楊寨派出所立即進行調查。因為缺乏有力的證據,劉志被釋放回家。

  2002年9月15日,在押嫌疑人張立華為了能夠檢舉立功,檢舉了包括劉志在內的3起他人的“犯罪行為”,稱3年前宋某被搶劫一案系劉志所為。2003年3月,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劉志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在劉志服刑6年多以后,此案被發(fā)現存在錯誤。2007年11月8日,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李慶乾故意殺人、強奸、搶劫一案過程中,辦案人員發(fā)現,李慶乾主動供認8年前宋某被強奸、搶劫一案系自己所為,且供認強奸、搶劫的經過及其細節(jié),與被害人的陳述較為一致,從而分析認為埇橋區(qū)法院對劉志的判決可能存在錯誤,遂建議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宿州市中級法院采納建議后進行了再審,于今年7月31日終審撤銷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宣告劉志無罪,劉志被當庭釋放。(王圣志)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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