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兒子陶某涉嫌強奸,陶某的父母(以下分別稱陶父、陶母)助其逃匿,陶父持刀刺殺、追砍對前來執(zhí)法的民警,導致1名民警死亡、1名民警重傷。10月8日,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該案作出判決。
2006年6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陶某在其家自建房內(nèi),對被害人明明(化名,其1997年6月出生)實施奸淫,后長期潛逃。
陶父、陶母明知其子是涉嫌犯罪的人,還于案發(fā)后多次向其子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
兩年后,即2008年4月23日,當?shù)毓簿峙f城鎮(zhèn)派出所接到舉報,說被告人陶某已潛回家中,遂由舊城鎮(zhèn)派出所教導員何偉組織民警李小龍、王建林、張永明及協(xié)管員李忠平前去捉拿。當天18時許,警方人員依法對陶某進行抓捕時,在上述民警已亮明其警察身份的情況下遭到在場的被告人陶父、陶母的暴力阻礙。陶母動手撕扯、毆打實施抓捕的民警。陶父則持一把尖刀朝民警李小龍的腹部猛刺一刀,后又持刀追殺民警何偉至20米外,將何偉刺倒在地。在此過程中,陶某乘機脫逃,后于第二日凌晨被抓獲歸案。
被害人李小龍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何偉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并達八級傷殘。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父明知是警察執(zhí)行公務,還持刀刺殺執(zhí)行公務的警察致1人死亡、1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陶某以奸淫為目的,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陶父、陶母明知其子是犯罪的人,還為其子提供財物,幫助其子藏匿,均已構成窩藏罪;被告人陶母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陶父犯罪后雖到公安機關自首,但因其犯罪情節(jié)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故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犯罪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陶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陶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陶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合刑期3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年。
在附帶民事方面,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被告人陶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張某(系被害人李小龍父母)因李小龍死亡的喪葬費11442元、死亡補償金22992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偉傷殘補助金6000元、醫(yī)療費66776.28元、后期治療費6000元。 (作者:鐘旭 岳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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