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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警察開槍打死人二審 用武器是否合法成焦點

2008年11月13日 11:51 來源: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核心速讀

  去年1月22日凌晨兩點多鐘,剛從深圳回來昆明不久的楊炳靜,與11位朋友吃燒烤時,與人發(fā)生斗毆。離開現(xiàn)場后的路上,因為警察的出現(xiàn),一行人開始四散逃跑;當時不足21歲的楊炳靜被警察開槍致其死亡。事后,死者家屬認為民警在未了解案情的情況下,直接開槍射擊,要向開槍警察所在單位官渡公安分局討個說法,要求國家賠償42萬多元。今年6月11日,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不服,堅持認為警察開槍違法,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下午2點,昆明中院用了近5小時審理此案。由于被上訴方不愿調(diào)解,合議庭將慎重考慮案情,擇日宣判。

  民警開槍行為是否合法?

  二審焦點

  一審法院和昨天的庭審中,都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為是否合法、上訴人的賠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民警開槍行為是否合法

  上訴人稱,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為是否合法,解決這一爭議焦點就只有從當時的案情事實結合相關的適用法律來加以判斷。上訴人從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了的《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綜合接處警記錄單》、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交的當事民警和巡防隊員二人的《情況反映》,可以看出,當事民警是在22日凌晨1時55分接到出警電話的,從1時55分到2時3分5秒,其間才經(jīng)過了8分5秒。在這么短的時間內(nèi),民警完成了駕車從南窯火車站廣場到佴家灣路口,在佴家灣路口停車追擊楊炳靜等人,并連開4槍,擊傷楊炳靜,然后電話向110指揮中心匯報等一系列行為。而上述任何一個行為都是需要時間的。而據(jù)證據(jù)顯示,110指揮中心接警是“打架斗毆”。當事民警駕駛1號警車沒有到過打架斗毆的現(xiàn)場,是剛駕車來到佴家灣路口,就遇到楊炳靜等一行人。這說明,民警對現(xiàn)場發(fā)生的事情并不了解,又是如何判明楊炳靜就是實施了暴力犯罪后逃跑的人呢?民警當時僅看到有人奔跑,至多只是懷疑他們,但并不能判明是誰實施了暴力行為。

  民警開槍前是否警示

  民警開槍之前是否對楊炳靜進行過所謂警告和鳴槍示警?上訴人稱,從本案的證據(jù)來看,僅有被上訴人提交的當事民警的筆錄自稱他曾鳴槍示警,并曾喊楊炳靜停下。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jù),就連隨同民警一同追趕楊炳靜的巡防隊員姜超的《情況反映》中也沒有這方面的證實。與之相反的是,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中載明了被上訴人的民警其中一槍擊中昆明市財政局的玻璃大門,彈孔距地面161厘米,大門附近地面上有一變形彈頭。這一槍絕對不是對天鳴槍示警,而是直接向楊炳靜開槍,只是沒有擊中而已。這就不能排除民警前兩槍均是直接對著楊炳靜開槍,只是沒有擊中而已。

  被上訴人答辯稱,開車追擊,邊跑邊喊停的動作,可視為警告。依據(jù)民警的工作經(jīng)驗,之前有人打架,追擊時不停止,繼續(xù)奔跑,鳴槍示警還在跑,依據(jù)一審判決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使用武器”。這是一個案件的綜合整體,根據(jù)我們隨后的記錄,現(xiàn)場客觀勘查,5槍擊斃楊炳靜合乎法律規(guī)定,楊炳靜的死是咎由自取。楊炳靜如果沒有被抓捕,后果才非常嚴重,將造成有人傷害致死還破不了案。

  開槍前是否知道死者行為

  上訴人稱,在民警開槍之時,連楊炳靜的身份都未查明,更談不上對他的行為進行判明,一審判決用事后查明楊炳靜的行為來認定民警先前的開槍行為合法是不符合邏輯的。楊炳靜有故意傷害行為,但還不至于是死罪。民警不能當時見有10多個人在跑,就懷疑,而且懷疑并不等于判明,僅僅因為懷疑就能開槍嗎?

  被上訴人答辯稱,楊炳靜等多人酒后毆打死者(謝崇兵),在這個過程中,別人都離開了,楊炳靜繼續(xù)返回毆打死者。民警出警后,及時趕赴現(xiàn)場,到達現(xiàn)場后,見楊炳靜在跑,要求他停止,但他繼續(xù)跑。依據(jù)辦案經(jīng)驗,明顯是行兇后再跑,民警肯地追擊。這個過程中,不可能悶頭跑,肯地是一邊跑一邊警告。楊炳靜聽到了沒有停下,就是因為行兇了。

  民警開槍是對人民負責,案件后面判定的事實充分證明,民警當時判斷的正確性。為此,被上訴人認為,楊炳靜涉嫌重大犯罪后拒捕、逃跑,經(jīng)民警警告后仍繼續(xù)逃跑,民警依法果斷開槍擊中楊炳靜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亂用武器的行為。

  案情回放

  吃燒烤引發(fā)群毆 警察開槍打死人

  去年1月22日凌晨,楊炳靜(保山人)與朋友共11人到昆明市佴家灣吃燒烤。凌晨2時左右,鄰桌一個叫謝崇兵的男子過來向楊炳靜等人“敬酒”。由于雙方素不相識,況且都喝過酒,問題出現(xiàn)了:謝崇兵和一個來自馬龍的小伙不僅從言行上向楊炳靜一行挑釁,另一個小伙還舉起凳子準備打人,混戰(zhàn)由此展開……幾分鐘后,楊炳靜一行結賬先離開燒烤店,謝崇兵和來自馬龍的小伙隨后也離開現(xiàn)場。

  在雙方打架時,燒烤店老板曾用手機打110報警,但在雙方從斗毆到離開現(xiàn)場,都沒有民警至現(xiàn)場調(diào)解。

  楊炳靜等人步行到春城路紅河賓館門前剛好遇上一輛警車,由于該警車是逆行,加上之前剛打過架,出于害怕的本能,楊炳靜和朋友們開始四散逃跑。這一行為引起民警懷疑,民警當即將車停下來追擊。楊炳靜跑進賓館,民警緊隨其后追入,楊炳靜跑出賓館,民警也追著跑出來。追到永安路邊的“紅河土特產(chǎn)超市”門前,民警開了一槍,接著又開了兩槍,最后一槍擊中了楊炳靜,因傷勢過重,楊炳靜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fā)后,家屬與官渡公安分局進行交涉,官渡公安分局從道義角度考慮補助其家屬7萬多元,但并未涉及國家賠償。

  隨后,楊炳靜家屬一紙訴狀遞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官渡公安分局民警槍擊楊炳靜致死的行為屬于違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要求官渡公安分局給予42萬余元的國家賠償。

  6月11日,官渡法院駁回了家屬訴訟請求。官渡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使用武器的行為違法。本案中,因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民警行為是合法行為,所以民警使用武器造成楊炳靜死亡的后果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家屬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家屬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

  法庭調(diào)查

  到底是第幾槍打中人

  法官:接到110出警后派了幾張警車?開槍警察坐在哪張車?

  被上訴人:兩張巡邏車,1號車和3號車,開槍警察坐在一號巡邏車。

  法官:他們總共11人,巡邏車是如何和楊炳靜碰在一起的?

  被上訴人:楊炳靜返回去繼續(xù)毆打死者謝崇兵,最后一個才離開,喝醉酒,走得有些慢。

  上訴人稱:楊炳靜是和11人一塊跑,一塊跨欄,有人喊警察來了,然后就一起跑了。所以,警察根本沒有從現(xiàn)場追擊。

  法官:民警一共開了多少槍?

  被上訴人:據(jù)當事民警自述,一共5槍,第一、二槍對天鳴槍警告,第三槍卡殼,第四槍在昆明市財政局附近找到了彈頭,可以確定的是,第五槍是明確開槍了。至于是第四槍擊中還是第五槍擊中,就不得而知了。

  法官:開槍距離(楊炳靜)有多遠?當時路上的燈光是什么情況?

  被上訴人:這要當事民警和死者才說得清。(停頓了一會)根據(jù)一個目擊證人的說辭和對彈殼的判斷,大約20多米。

  上訴人稱:這條路晚上零點以后幾乎沒有什么燈光了,有證人證明事發(fā)當時天很黑,看不見。和當事民警一起出警的巡防隊員的筆錄稱,走過去找不到當事民警。另有目擊證人稱,警察是拿著手電筒來來回回找,才找到了子彈殼。

  法官:民警當警察多久了?

  被上訴人:10多年,算是老警官了。

  上訴人稱:即使是老警察,也不能成為其違法開槍的理由。(春城晚報)(記者 譚江華 )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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