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發(fā)生在河南泌陽縣的“11·21”盜竊案,由于真犯現(xiàn)身,并經(jīng)過兩名蒙冤了13年的“案犯”不懈的申訴,12月30日終于迎來了為兩名“案犯”昭雪的一刻:泌陽縣法院當日開庭并當庭宣判,1995年原“11·21”兩名“案犯”無罪。公訴人當庭向兩“案犯”鞠躬道歉,一聲“對不起”令參加庭審的數(shù)十人悲慟難忍。
法庭上,公訴人曹建國沉痛地說:“作為今天的公訴人,在這里我不是指控被告犯罪,而是向法院提出為兩名被告平反昭雪!
據(jù)介紹,鄒書軍是泌陽縣老河郵電所職工,袁海強是老河鄉(xiāng)農(nóng)機站職工。1995年11月21日晚,泌陽縣老河郵電所8200元現(xiàn)金被盜。12月14日縣公安局以涉嫌盜竊刑拘二人。12月28日,縣檢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縣法院以鄒分得3500元和袁分得4700元“贓款”為據(jù),判處鄒書軍有期徒刑6年,袁海強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
13年來,二人便不斷地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函轉(zhuǎn)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處。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再審判決書,指令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再審。
2002年12月底,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和焦作修武警方抓獲。兩名真犯供認了1995年11月21日晚盜竊老河郵電所8000余元的犯罪事實。2005年真犯被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但直至2008年8月,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才最終對這起長達13年的冤案進行了重新審理,并做出裁定:原審判決在認定鄒書軍和袁海強盜竊一案的事實不清,決定撤銷泌陽縣法院的141號刑事判決及中院的二審19號裁定,發(fā)回泌陽縣法院重新審理。
13年對于鄒書軍和袁海強有著太多的不幸和委屈:判刑時鄒書軍24歲,袁海強23歲,兩人被開除公職,袁被開除黨籍。期間,鄒的父母親不到60歲便雙雙氣郁而亡;袁海軍的女朋友因其服刑離他而去,母親也因過度驚嚇,患上了精神抑郁癥,至今終日服藥維持。13年來,兩個家庭一直在申訴喊冤中度過。(記者陸歡、魏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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