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女士因在商店購物發(fā)生糾紛被店員打傷,焦急的丈夫突發(fā)心肌梗塞死亡,閻女士將店員王明(化名)及店主王華(化名,王明的姐姐)告上法庭,索賠自己的醫(yī)療費、交通費3175.61元以及丈夫死亡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閻女士對醫(yī)療費和交通費的索賠請求,因無法證明丈夫死亡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閻女士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獲支持。
2008年10月26日上午,閻女士和女兒到位于北京市定福莊西街的商店購物,在雙星專賣店內(nèi)由于價錢問題發(fā)生爭議,招致商店職員王明隨即出口傷人,并將閻女士一拳打倒在地。之后,警察將王明帶走,閻女士也被送到醫(yī)院,而閻女士的丈夫則由于不了解傷情焦急突發(fā)心肌梗,于當晚去世。
閻女士認為,王明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權,并導致她失去親人,所以訴請法院判令王明和王華共同賠償自己的醫(yī)藥費3000.61元、交通費175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庭審中,王明辯稱,發(fā)生糾紛是因為閻女士到店里鬧事,自己并未毆打閻女士,是她打的自己,而且事發(fā)之后是自己報的警。此外自己是店里的雇員,不應承擔責任。店主王華未出庭答辯。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上午,王明因買賣商品問題與閻女士發(fā)生口角,后將閻女士打傷。當晚,閻女士的丈夫胡先生因急性心肌梗塞猝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明因購物糾紛而將閻女士打傷,已構成侵權。由于王明是王華的雇員,所以王華應對閻女士的損失進行賠償。鑒于王明在侵權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所以應與王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因閻女士不能舉證證明丈夫的死亡與王明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故駁回了閻女士的精神損害賠償。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王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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