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麗水4月4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生 朱麗珍 通訊員 何偉貞)日前,浙江麗水松陽縣一男子金某,以借條“非自書”為由,拒絕歸還借條上所欠款項,但因為所蓋印章確實出自金某,浙江松陽法院判決金某歸還所欠款項。
據(jù)悉,包某和金某都是浙江麗水松陽縣三都鄉(xiāng)上源村人,2003年上半年,兩人與蔡某合伙承包本村上井源山場,從事林木砍伐。后因包某與蔡某退伙,2005年11月16日,金某決定一人承包山場,于是叫別人代寫了4000元的借條,并且加蓋印章后交與包某。
之后,金某以欠條不是親自書寫為由,拒絕歸還欠款。但松陽法院認為,金某在借條上的印章,與他在村委會現(xiàn)金日記帳上所蓋印章一致,故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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