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后,馬艷玲接到法院通知,讓她準備參加當年3月1日的庭審。
誰動了公安機關的卷宗
馬艷玲當時的反應是,“到處控告,力爭阻攔開庭”, 她找到阜陽一位省人大代表反映情況。
這位人大代表通過閱卷,發(fā)現(xiàn)諸多疑點:公安訊問筆錄中,韋學云出生于1989年的“9”,明顯是由“7”改過來的;證明韋為17歲的戶口沒有照片,沒有個人及家人的詳細資料,并且是2006年11月22日新辦的,而當時正處于案件調查階段;據(jù)公安機關調查,韋學云的哥哥20歲、小妹17歲,韋學云怎么會是17歲?
隨后,7名安徽省人大代表聯(lián)名在抗訴書上簽字,建議檢察機關查明后再開庭。阜陽市檢察院采納了他們的建議,要求臨泉縣檢察院核實,案件庭審日期被推遲。
2007年4月,臨泉公安機關委托相關單位對韋學云作了骨齡鑒定,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結果認定:韋學云實際年齡應在20歲以上。
據(jù)此,阜陽市檢察院重新修改了起訴書的內容,確定被告人韋學云為1987年出生,年齡是19歲。
是誰改動了公安機關的卷宗?
臨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城關中隊長范建忠(目前為臨泉縣禁毒大隊長)解釋稱,這是民警工作的疏忽———辦案民警做完筆錄,交給韋學云看后簽字,韋稱自己不是1987年出生,而是1989年。于是,民警就在筆錄上做了更改,忘記讓韋學云在改動處按手印,“但是對于案件事實并沒有影響”。
這個隨意在卷宗上涂改年齡的案例,被安徽省公安廳收錄到《公安執(zhí)法理論教程———教學案例評析》中,上述警方的一番解釋也一一載入并被點評:民警這一解釋是錯誤的,“訊問筆錄”是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的供述,是刑事證據(jù)的一種,辦案民警制作筆錄時,必須經過與犯罪嫌疑人“校對”的程序,有更改必須按手印,否則制作筆錄是無效的,怎么能說對于案件事實沒有影響呢?
按刑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年齡不足18歲者將不適用死刑。
案發(fā)后辦理的新戶口
疑點,還在不斷被發(fā)現(xiàn)。
在臨泉警方提供的卷宗里,韋學云供稱生于1989年正月二十九(農歷)。但在同一卷宗中,韋學云戶口上的出生年月為1989年9月25日。
另外,韋學云的戶口顯示,辦理日期是2006年11月22日,案發(fā)后三個月。
卷宗中一份材料證明,2006年11月14日,臨泉縣辦案刑警胡天輝、代利鋒提起申請,為韋學云辦理戶口。
對此,作為辦案警察之一的代利鋒曾對檢方人員解釋,為韋學云辦戶口是為了訴訟便利,是由局委會研究同意的。
事實上,檢方在此后的調查中發(fā)現(xiàn),盡管韋學云在作案時確實沒有戶口,但其所在鄉(xiāng)的計劃生育備案資料中,有材料顯示韋學云出生于1987年。但是,最初的警方辦案卷宗中稱,他們沒有發(fā)現(xiàn)能證明其年齡的計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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