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芳芳15歲,劉莉莉13歲,她們是昆明博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但現(xiàn)在,她們背負著“賣淫女”的名聲。3月16日晚8時,她們在自家門口被警方制服,跟她們一起被制服的還有父母親以及父親的好友普恩富。警方的行動導致劉芳芳、劉莉莉多處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3月17日上午,他們被集體釋放。警方對此的解釋是:沒能抓到現(xiàn)行。據昆明法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劉芳芳、劉莉莉的處女膜完整,未現(xiàn)裂傷。(6月2日《新聞晨報》)
看到“警察沖上去一把揪住頭發(fā)、按跪在地”這樣的驚心動魄,我們一定以為是危險的暴力犯罪分子終于露頭,因怕出現(xiàn)不可控局面,所以警察會以最迅速、最強制手段將其制服;哪想到,被警察揪住頭發(fā)按跪在地的不過是兩個乳臭未干的黃毛丫頭。見慣了惡搞,卻從未見過警察惡搞抓小學生的。
就算小學生真的賣淫了,需要抓起來,可他們父母該是無辜的吧?就算父母管教失責,需要警察一同拿去問罪,可是人家朋友何罪之有?難道為了抓捕兩個“賣淫”小學生,就可以不問青紅皂白,寧可錯抓也不放過一個?
一些基層公安大力度抓捕賣淫嫖娼制造過太多的荒唐故事,比如半夜破門強入民宅綁走夫妻;還有過把睡夢中的女子嚇出精神病的事;比如將路邊行人不由分說地擄上警車;比如將無關性交易的男女關系當做賣淫嫖娼處罰,甚至鬧出人命等等。所以不難看出很多基層公安對賣淫案的高度重視。警方重視某類治安案件,理論上說是凈化社會空氣、打擊丑惡現(xiàn)象,然而這種選擇性重視的背后,所謂“打擊丑惡”的本身是不是隱藏著某些丑惡的動機,我們不難得出源自于經驗與常識的判斷。小學生還是幼女,如果涉嫌賣淫,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公安機關,負責任的做法是首先考慮打擊嫖幼犯罪、保護未成年人,還是急于達到罰款目的,警方的“惡搞”與“高度重視”或許已經說明了一切——既然未見“現(xiàn)行”、“缺乏直接證據”,警方就能不計風險地貿然抓捕,讓人搞不懂辦案的心態(tài)究竟是想查清事實,還是希望某種事實發(fā)生?
公安機關認為20萬元賠償金是天文數(shù)字,然而兩個無辜幼女受到的心靈傷害是金錢能夠計算的嗎?就算200萬元、2000萬元,能夠彌合幼小心靈的創(chuàng)傷與名譽的損失嗎?試問,多少公信力的損失,多少無辜者被傷害的代價,才能換來基層公安的理性,才能讓某些選擇性執(zhí)法的激情降降溫呢?(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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