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5日,17歲的李維(化名)到洪山區(qū)新安錢村某理發(fā)店理發(fā)。做完造型后,李維覺得“不夠帥”,又要求造型師重新做一遍。此后,他仍不滿意,便不想給錢。在店家的堅持下,李維還是給了錢。
當晚11點多,李維和朋友一起找到理發(fā)店“要說法”。因為“索賠”不順,李維干脆把店長強行帶走,并提出要3000元換人。理發(fā)店隨后被迫掏錢。
次日,李維被抓。昨悉,他因敲詐勒索罪,被洪山區(q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記者 周曄 通訊員 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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