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和他結一次冥婚,讓他在天上可以看到我們完婚,見證我們的愛情!
前不久,在重慶鬧市區(qū)觀音橋步行街上,年輕貌美的女子糖糖高舉牌子稱,要與在汶川失蹤的男友舉行冥婚。糖糖的舉動,驚訝了社會,更驚動了網絡。
從“冥婚女”糖糖到今年清明期間出現的“陰間結婚證”,再到BEYONGD樂隊葉世榮,再到香港女星米雪……近年來冥婚事件頻頻出現,究竟是愛的執(zhí)著?還是為名炒作?是處于道德問題的范疇?還是已經觸及了法律的紅線?
舉行“冥婚”引發(fā)風波
記者輾轉從網上聯系到糖糖。據她介紹,她三年前結識了男友,二人恩愛甜蜜,并約定在他們認識三周年的日子(2010年3月29日)結婚?墒翘煊胁粶y風云,2008年5月,男友因工作原因到四川出差,卻遭遇了“5·12”汶川大地震,從此音訊全無。
“此后,我辭掉工作拿著全部積蓄多處尋找,仍然沒有半點消息。眼看著約定的婚期快到了,還不見人影,想必已經陰陽相隔。”糖糖在網上說,為了完成和男友的約定,她決定辦一次冥婚,現在身上只剩下300元錢,想尋找一個婚慶公司幫助策劃婚禮。
糖糖的舉動,立即在網絡和現實生活中引發(fā)風波。有網友高度贊揚糖糖猶如這個快食愛情時代里的一朵漣漪,讓人們明白原來愛情還在。也有不少路人在隨機采訪中質疑,冥婚何必非要找婚慶公司,自己也可以啊,是不是為了出名而炒作?
發(fā)帖人“七七”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前他和糖糖并不相識,只是路上偶遇,看到糖糖一個人在這么冷的天里站在路邊很可憐,所以想幫幫她,而并非大家想象的是一場精心策劃的炒作。
“冥婚應受民間法調控”
據了解,冥婚現象古已有之,至晚清時才逐漸消失。有社會學家分析,不少冥婚是由于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有的少男少女還沒訂婚就夭折了,老人們出于疼愛、想念兒女的心情,認為生前沒能為他們擇偶,死后也要為他們完婚,做到盡父母的責任,“其實,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
于情于理似乎可以理解,但法律對冥婚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通過冥婚追求忠貞的愛情固然令人感動,但是探究其本質,不過是道德范圍內自我行為的調控,于法無據,由此建立起來的婚姻關系也是沒有法律保障的。”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趙云芬告訴記者。
針對重慶“冥婚女”事件,趙云芬分析說,從形式上看,結婚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不得代理),申請、審查、登記一系列程序只有結婚的一方是不可能做到的,也就是說,糖糖一個人無法完成結婚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和疑似逝去(沒有確定的死亡、也沒有宣告死亡)的男友結婚的。糖糖所期望的冥婚只是安慰自己心理需求的行為,不會發(fā)生婚姻或繼承的問題;將來糖糖與他人結婚也不構成重婚。
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并不意味著冥婚完全沒有了約束。
“冥婚應受民間法的調控!北本├砉ご髮W法學院院長謝暉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民間法是由風俗習慣長期演變而來的逐漸制度化的規(guī)則,通?梢栽诓煌潭壬弦暈榉,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國家法,它們甚至不是通過“國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權”產生的,但它卻能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
謝暉舉例說,比如春節(jié),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春節(jié)要回家過年,可是中國人在春節(jié)時一定要回家團圓,這是中國人幾千年一直遵循的東西。冥婚也是民間傳統(tǒng)的一種,應當受到民間法的調控,但選擇冥婚對當事人終身而言都會是傷害,我們并不主張。
“當事人是否有權選擇冥婚?現行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謝暉說,這不妨作為私權處理,糖糖可以“放任”地處理自己的權利,可以選擇和活人結婚,也可以選擇和死人結婚。既然她選擇了和失蹤的男友結婚,也就意味著她放棄和其他人結婚的權利,這是她的私權,任何人不能干涉,這也是法律對權利行使的“放任性調整”。
“被冥婚”可選私權救濟
如果說活人欲與死者冥婚還是徘徊在法律的邊緣地帶,而明星“被冥婚”則肯定闖入了法律的“禁區(qū)”。
就在剛剛過去的清明節(jié),一些地方竟然有攤販在叫賣“陰間結婚證書”,小販稱只要花50元就能和張曼玉、蔡依林等明星冥婚。
“這些商販的行為從道德層面來看,有傷社會風化,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趙云芬說,從法律角度來考量,更侵犯了這些明星的肖像權、名譽權。
“這些攤販把活人當死人,擅自給他人舉辦冥婚,這既有損明星的名譽權,同時也侵犯了他們的姓名權!敝x暉強調,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是一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張曼玉、蔡依林等名字存在同名同姓的可能,但是對于明星來說,他們對自己名字已具有專有的使用權,其他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故意使用,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對侵犯他人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我國法律的相關立法基本是健全的!敝x暉告訴記者,對侵權行為的救濟應該分為私權利的救濟和公權力救濟兩種。“被冥婚”明星是否采取相關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免受侵害,這是對私權利的一種自由行使,這種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完全取決于權利主體本身。記者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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