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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京上訪女子被強奸案終審 案犯獲刑8年
2010年05月15日 03:04 來源:京華時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昨天,安徽籍上訪女子李蕊蕊于聚源賓館被強奸一案,在市二中院終審宣判。針對檢方抗訴意見,該院指出一審判決確實在援引法條方面出現(xiàn)錯誤,但鑒于對實體判決不產(chǎn)生實質(zhì)影響,直接糾正。據(jù)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強奸犯徐建終審獲刑8年。

  二中院在判決中查明,一審法院認定徐建強奸李蕊蕊,并給李造成一定經(jīng)濟損失的事實是正確的。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處。對于檢方的抗訴意見、徐建的上訴意見以及李蕊蕊關(guān)于民事部分的上訴意見,判決均未采納。據(jù)此,被當眾強奸的李蕊蕊獲得2300.9元賠償。

  對于徐建稱自己不是在公共場所強奸及自己系犯罪中止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與事實和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和支持。對于李蕊蕊的律師李瑩提出的民事賠償部分的上訴意見,法院認為,李蕊蕊要求賠償?shù)男睦碇委熧M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并非物質(zhì)損失,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內(nèi),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院最終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徐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yīng)予維持。

  >>檢方意見

  -案件爭議聚焦

  當眾強奸應(yīng)重判

  豐臺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和市檢二分院的審查意見,均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對徐建量刑畸輕。

  豐臺檢察院指出,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應(yīng)依法認定其屬于強奸罪的情節(jié)加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判罰;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嚴重,并非因積極悔罪而自首,而是在輿論壓力下被迫自首,依法不應(yīng)減輕處罰。

  >>終審判決

  自動投案可輕罰

  徐建犯罪以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一審法院考慮徐建系自首并結(jié)合具體案情,對徐建依法減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對檢方的抗訴理由和審查意見,法院均不予支持。

  不過,一審法院確實在援引法條方面出現(xiàn)錯誤,但鑒于對實體判決不產(chǎn)生實質(zhì)影響,法院直接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jù)

  兩審判決有變化

  一審判決時,豐臺法院引用的是《刑法》236條第1款對徐建進行判罰,該條款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抗訴時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yīng)按《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即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二中院的終審判決,糾正一審判決錯誤,依照的是《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

  -案情回放

  去年8月3日晚,安徽阜陽界首市的李蕊蕊進京上訪時,被界首市駐京辦相關(guān)負責人帶至河南省桐柏縣駐京信訪工作聯(lián)絡(luò)處所租用的豐臺區(qū)聚源賓館房間。次日凌晨2時許,在多名人員在屋內(nèi)住宿的情況下,李蕊蕊遭桐柏縣駐京辦聘請的看管人員徐建暴力強奸。8月11日,徐建在原籍向警方投案。

  去年12月11日,豐臺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徐建有期徒刑8年,賠償李蕊蕊2300.9元損失。宣判后,徐建和李蕊蕊提起上訴,豐臺檢察院亦于12月18日提起抗訴,指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徐建量刑畸輕。

  后李蕊蕊嫁給一名同鄉(xiāng),男方并不知道她受辱一事。(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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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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