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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二度發(fā)傳票傳訊辜仲諒 若不到案拘提或通緝

2006年11月14日 09:40

  中新網11月14日電 臺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13日表示,承辦檢察官上周已二度寄發(fā)傳票,傳喚“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投資過程;根據相關規(guī)定,若被告經傳喚兩次以上皆無故不到案,檢方依法可對被告拘提或發(fā)布通緝。

  據臺灣《中華日報》報道,專案人員透露,檢方上月26日對辜仲諒發(fā)出傳票后,要求辜仲諒11月7日出庭,辜的律師在31日表明,辜仲諒會在11月7日如期出庭,但11月3日的《聯(lián)合報》以頭版刊登“檢調搜獲中信金紅火帳冊”的消息后,辜的委任律師當天即遞狀向檢方請假。

  先前“中信金”表示,辜仲諒的返臺時間是11月18日,檢調人士認為,相關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要傳喚(被告)幾次未到才可拘提、通緝,但檢方寄發(fā)傳票后,已確定在月底前第二次傳喚辜仲諒,屆時若再不到庭,不排除檢方會直接發(fā)拘票給“境管”單位,只要辜仲諒一入境即拘提到案,拘提無著即發(fā)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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