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9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稱,陳水扁昨日要求法庭限期發(fā)還檢察官查扣的“國務機要費”支出單據,如此“前恭后倨”的反復態(tài)度,讓人再次見識“陳律師”的性格,說穿了,目的就是要阻撓“國務機要費”的審判。
六月十五日,臺灣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賦予“總統(tǒng)”機密特權后,陳水扁對“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只提出希望盡速審結,彷佛尊重司法程序。然而,不到兩周時間,態(tài)度馬上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以領導者名義聲請發(fā)還“國務機要費”支出單據,這種手法和律師團當初一直拖延審判的手法如出一轍。
扁非被告 只圖干擾審判程序
一般訴訟案件,聲請法院發(fā)還案件資料者,通常都是案件的當事人。陳水扁并非“國務機要費”案的被告,其聲請等于是無關全案的第三者要求返還。對于非被告的第三人聲請發(fā)還重要的卷證數據,原本不是大問題,但“國務機要費”案卻是個令合議庭頭痛的問題。
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發(fā)還,問題就好解決。如果必須發(fā)還,在沒有卷證數據下,涉及“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的陳水扁之妻吳淑珍,霎時等于不必再繼續(xù)審理了。
訴訟體制采取嚴格的證據主義,重要的證據不在,如何審判?如何判定被告有罪與否?陳水扁的出招,擺明就是要以大法官解釋賦予的所謂“國家機密”特權,對抗獨立審判的法院,達到干擾審判程序的目的。
若是機密 偵查之初就該主張
報道認為,陳水扁所聲稱的資料如果真的是機密,司法人員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自會依據相關法令的規(guī)范進行不公開的訴訟。
陳水扁等到“國務機要費”已趨向結案邁進,再來主張“國家安全”有遭受危險的疑慮,著實無法讓民眾信服。如果真是機密,且安全有危險的話,早在檢察官陳瑞仁偵查之初就該提出。
文章表示,“遭受危險之疑慮”意即只是顧慮,并沒有真的發(fā)生,陳水扁以一介非訴訟案被告的身份,要求發(fā)還其它被告重要證據,不正是阻撓審判?也是以領導者之尊,繼陳菊當選無效判決發(fā)言后,再次不當干預司法獨立的不良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