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8日電 據臺灣“今日新聞”報道,“莫拉克臺風災后重建特別條例”27日在臺當局“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重建預算上限新臺幣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且各地得依規(guī)定強制遷村,由“行政院”設置災后重建委員會主導。
“莫拉克臺風災后重建特別條例”規(guī)定,“行政院”設置“行政院莫拉克臺風災后重建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副院長”擔任委員會正、副召集人;災民及少數民族委員代表不得少于1/5。
有關重建預算規(guī)模上限,經“立法院”臨時會表決通過,以新臺幣1200億元為限,得舉債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相關法令限制。條例也排除先前“行政院”版本中“得由公營行庫釋股籌措財源”的方式。
條例明定:災區(qū)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臺風毀損、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災區(qū)農地、漁塭貸款擔保品全損或滅失者,得由金融機構承受貸款余額,并由“政府”補助金融機構承受金額最高八成。
在災區(qū)遷村部分,得就災區(qū)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的土地,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qū)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并給予適當安置。
而辦理安置災區(qū)災民所需土地,符合環(huán)保政策,經土地使用、地質、環(huán)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后,有關土地變更、開發(fā)事項,不受相關法令限制。
臨時會并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部門應于一個月內提出土地復育條例,當局應于各災區(qū)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及就學就業(yè)各項福利服務。
至于大量漂流木清理,凡“農委會”未依法注記者,災區(qū)民眾得于條例施行一周后自由撿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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