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2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市一名張姓男子為了撿被風吹走的錢,在紅燈時跑進快車道不慎被出租車撞傷,向出租車司機求償新臺幣35萬余元。臺北地方法院認為張男應自負3/5的責任,只獲賠10萬余元。
張姓男子于2003年間在臺北松江路,因為鈔票被風吹走而穿越馬路走進快車道,恰巧林姓男子駕駛出租車到這個路段,不慎撞傷張姓男子,導致張男頭部外傷、氣胸、肋骨骨折,醫(yī)院一度發(fā)出病危通知。
張姓男子于是對林姓男子提出民事求償60萬元,后來又縮減到求償354780元。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認為,張男能夠請求賠償的損害金額共計為268050元,但是經過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鑒定結果,認為張男在這起事故中是肇事主因,同時也有過失。
因此,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姓男子應負擔的責任比例為2/5,268050元中只須賠償107220元,其余超過部分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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