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8日電 臺灣《聯合報》今日發(fā)表社論文章說,臺特偵組將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列為偽證罪被告,并予境管。偵辦機要費案并起訴吳淑珍的檢察官陳瑞仁稱,當年未列陳幸妤為偽證被告,而向記者說“饒了他們吧!”并不是放水,卻是“保留一張王牌”,進可攻,退可自保;他并認為,特偵組如今改列陳幸妤為偽證被告,時機不對。
原文摘錄如下:
陳瑞仁的說法漏洞百出。某位檢察官對某案件有何意見,本來并沒有什么重要性,縱有漏洞,愛說就隨他去說;但因扁家弊案為眾所矚目,陳瑞仁又是案發(fā)后最原始的承辦檢察官,如今他出面評論,正可藉以檢視他當初的辦案手法,在今天產生了怎樣的后遺癥。
首先,陳瑞仁的說法,形同移花接木,掩飾了當年放水的事實。當初陳瑞仁起訴吳淑珍的起訴書公布之后,社會大眾看到了扁家大大小小,包括陳幸妤在內,都以私人生活開支發(fā)票報銷機要費的事實;而這些開銷,陳瑞仁在起訴書中,均將之列為陳水扁和吳淑珍的貪污所得。然則,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等人豈不也有共犯貪污的嫌疑?但在記者持起訴書質問陳瑞仁時,他卻表示:“饒了他們吧!”
記者和陳瑞仁言談所指,明顯是討論陳幸妤等人為何不列“貪污共犯”的問題;但如今陳瑞仁卻將“饒了他們”,轉接成“不列為偽證被告”及“保留一張王牌”云云;如此細致的說辭差異,其實是大有出入的。
陳瑞仁在偵辦該案之初,即刻意忽視“監(jiān)察院審計部”的反對意見,自行將機要費一分為二,制造所謂“單據報銷”、“領據報銷”兩塊,且不查領據報銷部分(后來特偵組則徹查這部分,并擴大起訴金額)。陳瑞仁顯是對扁珍的犯行局部放水。而單據部分,既查出陳幸妤等人以私人生活發(fā)票報銷,而陳幸妤等人與吳淑珍有密切生活關系,不可與吳淑珍其它來源的發(fā)票相提并論;就法論法,當然應該查明陳幸妤等人與吳淑珍有無犯意聯絡、是否共犯。如此,陳幸妤若以“被告”身份說謊,當然沒有“偽證”的問題,亦即無列不列“偽證被告”的問題。但陳瑞仁如今硬將“饒了”陳幸妤的部分,說成是饒了她的“偽證”問題,卻不說何以未將她列為“貪污共犯”,這不啻是在掩飾他對共犯的放水。
再說,檢察官辦案,除了依證人保護法,在共犯愿以協助查案交換從輕處理的情況下,有一定的裁量權;否則即應依法辦理,并無交易或“饒了他們”的余地。饒不饒是法院的權責,而不在檢察官。何況,陳瑞仁既未從扁家成員包括陳幸妤口中,得到任何案情方面的協助,則其所謂“保留一張王牌”云云,誠不知從何說起?再者,檢察官依法辦案,自有法律給予的一切保障,陳瑞仁卻指未以“偽證罪”辦陳幸妤,竟是“進可攻,退可自!钡氖侄,這又是什么意思?
其實,陳瑞仁當初未依法處理扁家成員包括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等人犯嫌部分,恐怕正是間接造成陳致中等肆無忌憚、加速洗錢的主要原因。因為,陳瑞仁起訴吳淑珍是二OO六年十一月間,接著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向陳水扁泄露扁家洗錢情資,十二月十五日陳致中即不顧吳淑珍在法院昏倒,赴海外處理海外賬戶。從時間點來看,倘若當初扁家這些成員已經遭到起訴,則當瑞士來函詢問陳致中夫婦有無犯罪紀錄等數據時,葉盛茂即恐再無理由及膽量留中不發(fā),不通報檢方;而若檢方據此展開進一步的追查,則扁家洗錢案即有可能提早爆發(fā),而后來陳致中等是否還敢、還能如此方便行事,導致如今贓款難追回,恐怕其結果是大相徑庭。
陳瑞仁又說,此時列陳幸妤為被告,并予境管,時機不對;但扁家迄未誠實交出仍藏在海外的貪污贓款,此際若能使扁家成員少一人自由進出,得以減低扁家再轉移贓款的便利,也算是一個交代。就此而言,陳瑞仁在批評特偵組之時,恐怕要先思考一下當年辦案所開的“巧門”,是否貽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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