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下午3時,陳冠希在香港召開記者會,就“艷照門”事件發(fā)表聲明。
中新網(wǎng)2月21日電 綜合香港媒體報道,藝人陳冠希透過代表律師,在記者會后發(fā)表聲明,指一系列載有陳冠希及他的朋友的親密照片及影像,版權屬陳冠希所有。自從今年1月28日起,大量照片被傳媒下載及發(fā)表,有關照片是由陳冠希處盜取,在沒有經(jīng)陳冠希同意下發(fā)表、復制或散布該些照片是不合法的,復制及發(fā)放照片的復制本給公眾,構成更加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對陳冠希及有關人士造成極大的傷害。
聲明又指傳媒利用該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越版權條例所容許用作任何用途的合理處理,陳冠希呼吁立即停止在發(fā)表該些照片的復制本,并保留事件的一切權利。
以下為聲明全文:
二00八年二月廿十一日
致:傳媒人士
侵犯照片版權
本律師行代表之當事人陳冠希先生(“陳先生”),乃一系列載有其本人及其女性朋友之親密照片及影像(“該些照片”)的版權擁有人,陳先生就其對該些照片的法律權利尋求本行的法律意見。
如已廣泛報導,該些照片相信是從陳先生處盜取,并在沒有他的特許或同意下由某些非法管有該些照片的人或人士分批發(fā)放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該些照片先前從未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該些照片的性質(zhì)及其發(fā)表情況無疑表明它們是專利材料,受到,除其他事物外,知識產(chǎn)權權利所保障;而在沒有其權利擁有人的特許或同意下發(fā)表、復制或散布該些照片是不合法的。
自2008年1月28日起,大量該些照片顯然被傳媒下載及在報紙及雜志上發(fā)表。
下載每張該些照片,如同以數(shù)碼或任何其他形式儲存它們一樣,俱為版權條例第22條所禁止的侵犯版權行為。即使有沒有編改其部分,復制及發(fā)放它們的復制本給公眾俱構成更加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造成對本行當事人及有關人士極大的傷害。
陳先生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傳媒利用該些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越版權條例所容許用作任何用途的合理處理。盡管本行當事人經(jīng)2008年2月4日發(fā)放的錄影片段向公眾作出呼吁,進一步不合法復制及發(fā)放該些照片的情況仍然持續(xù),因而對所有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的嚴重傷害。
如閣下曾在閣下的報紙或雜志發(fā)表該些照片,或有意圖進行這些行為,陳先生呼吁閣下作出正確判斷立即停止在閣下之出版物或任何其他之出版物或以任何方式發(fā)表及散布該些照片的復制本。陳先生已向其法律代表發(fā)出指示,采取所有在他能力權限內(nèi)有需要采取的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被這不幸事件所影響的受害者的利益。
與此同時,陳冠希先生表明保留在此事上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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