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當權力越界,做它不該做的事時,即使做得對,也已經(jīng)錯了。我們大家都要警惕,豈能在一旁為之鼓舞。殊不知,今天權力可以以此理由清除他,明天為什么不可以又有個理由清除你
文/邵建
謝晉導演去世后,宋祖德在自己的博客上向謝導演“潑臟水”,繼而又聲稱謝和某位女演員有過私生子。宋的口舌讓謝晉夫人十分憤怒,老人斥宋為“無恥小人”和“爛龍”。我很理解老人的心情,只是我不理解,面對誹謗,為什么不把對象告上法庭。
但,據(jù)報道,老人有她自己的方式,這種方式就是依靠組織。在記者的采訪中,謝晉夫人說:“謝晉去世時,黨和國家領導人送來了花圈,國家廣電總局、上海市委市政府非常關心我。”老人當然說的是實情。我作為曾經(jīng)喜歡過謝晉電影的人,對他的敬意不會因為誰送花圈而增一分,也不會因為誰沒送而減絲毫。但也正因此,謝晉夫人面對“謠言”,首先想到的就是組織,而不是法律。她說:“我相信國家有關部門會對宋祖德進行處理,等有了處理結果,我會通過法律找他。”
謝晉夫人話出有因。此前,國家有關部門已經(jīng)對宋的言徑明確表態(tài)。國家廣電總局傳媒機構管理司司長就誹謗一事,聲稱“高度關注”,并進一步說:“我們正在跟廣東省局和廣東的制作業(yè)協(xié)會協(xié)調(diào),對于這樣的害群之馬我們必須要予以清除出去。”也許,謝晉夫人正在等待這一行政結果,然后再把宋送上法庭。不過,我對謝晉夫人有個建議:依靠組織,不如依靠法律。因為誹謗一事,是法律問題,不是行政問題。行政處理,于法無據(jù)。
權力并非一切,至少權力不是道德判官。如果它分管的是行政,那么,一個公司的運作和制作是否違規(guī)違法,這才是它的管理職份。它又有什么權力過問一個人在博客上是否誹謗這類私行為。如果這位官員是以私人身份表態(tài),無論怎樣激于義憤都可以。但他分明是以公權的身份說話,而且張口就是“清除”,這就讓人感到可怕?膳碌氖菣嗔o所不至又無所不能,更可怕的是,這其實正是權力之為權力的本性。它常常以正義的名義,做它自己不該做的事(此事即為一例)。須知,行政權力無關正義,或者,它的最大的正義就是克制自己,不要越界。一個社會,自有主持和申張道德正義的領域,比如輿論,比如法律。輿論可以指責“害群之馬”,法律可以在告訴后啟動程序。輿論和法律可以的,恰恰是行政權力的不可以。清除害群之馬,是希望建立秩序。但,行政一旦越權,最容易破壞的就是法治秩序。
依靠組織而不是法律,就我們這個長期以來行政主導一切的國家來說,大家都已經(jīng)形成了甚至是無意識的習慣。有關部門要清理門戶,自覺理所當然。謝晉夫人寄望國家有關部門解決問題,也很自然而然。甚至報紙等媒體,亦無覺得不妥,甚至還從旁加油。比如某報在報道此一事件前,特地加了個“編者按”,這是按語中的一句:“一個希望,希望廣電總局真的能清除這個‘害群之馬’!碑斔巫娴乱驗椤昂θ褐R”這個詞要狀告那位官員時,又有一家媒體說:“日前宋祖德除了公開叫囂要和廣電總局拼到底外”,竟然再次如何如何。年輕的記者使用這樣的語言,更加讓人吃驚。身在媒體,不懂法治,將會形成多大的誤導。
如果宋認為“害群之馬”是誹謗,他為什么不可以打官司,而且這是權利向權力打官司。其實,媒體本身也是權利,怎么會認為這是“叫囂”。至少報道此事,你可以選擇中立,這也是新聞的本分所在。讀者并不需要在接受新聞前,先接受你的價值傾向。另外,當權力越界,做它不該做的事時,即使做得對,也已經(jīng)錯了。我們大家都要警惕,豈能在一旁為之鼓舞。殊不知,今天權力可以以此理由清除他,明天為什么不可以又有個理由清除你。在權力面前,作為權利者,我們要有起碼的自危意識。
根據(jù)以上,不難看到,我們這個社會中的許多人,許多身份角色,法律觀念相當匱乏。好像大家都很習慣用行政權力解決應當由法律解決的問題。法治社會,徒法不能以自行,它還需要我們大家養(yǎng)成相應的法律意識,并習慣用法律方式解決問題。落實到此事,謝晉夫人與其等待組織,不如訴求法律。只有法律才能保護自己被侵害的權利。至于廣電總局,目前還沒有動作出臺,我個人希望它別再出來,否則對自己的行政形象不利。誹謗如無坐實(這是法院的事),你便不能處理。一旦坐實,法院過問,也輪不到你來處理。廣電總局希望娛樂界“自律、自愛、自重”,我不妨也將它贈與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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