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上海10月14日電 (吳敏 陳靜)今日,備受關注的知名舞蹈演員金星借貸糾紛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金星代理人與石某均表示暫時接受法庭調(diào)解。
據(jù)悉,此案緣起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金星與石某曾簽訂的一份協(xié)議,約定金星授權石某代為處分上海建國西路一處房產(chǎn),石某愿為金星先行墊付人民幣四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元,支付給上海盧灣區(qū)法院,已撤銷對上述房產(chǎn)的查封。
一審原告石某稱,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九月二十八日金星分別向石某借款人民幣四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元與五萬元,因金星逾期不還又催討無著,故石某向盧灣區(qū)法院起訴,要求金星歸還欠款。石某曾向法庭提供當時借條兩張。
一審被告金星則表示,自己確向原告借過上述兩筆借款,但是借款人民幣四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元系用于解除被告的房屋查封,在被查封房屋解封變賣后,金星已經(jīng)向石某支付了包含該筆借款在內(nèi)的一百二十萬元。她認為該筆借款已清,無需再還。但是金星承認人民幣五萬元的確未還,并愿意歸還。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一審法院——盧灣區(qū)法院判決金星敗訴,仍需歸還原告借款人五十二萬八千一百二十元。金星不服判決,遂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據(jù)知,金星支付石某的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中所包括的所有開銷費用是否包含了石某借給金星的墊付款人民幣四十七萬八千余元成為當時此案的爭議焦點。今日在法庭上,雙方仍圍繞上述焦點各執(zhí)一詞。
在聽取雙方陳述與辯論后,法庭征詢了雙方的調(diào)解意愿,雙方表暫時初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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