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的江城已經很熱了,連續(xù)幾天都是30℃以上的高溫,但電子眼的話題比氣溫更熱。
“五一”長假前后,鄂A8G928大客車車主劉師傅和電子眼鉚上了勁。電子眼在去年12月至今年2月間,連續(xù)測出他的行車時速接近飛機的速度,達到每小時520公里。他因此先后領到了71張罰單,全部罰款加起來共計14200元。
大埠村是湖北省武漢市長江北岸一個很普通的村子,隸屬新洲區(qū)。引發(fā)轟動效應的電子眼位于村邊的施大公路上。劉師傅的罰單主要來自這一路段。
劉師傅對罰單的質疑被提交到湖北省交警總隊?傟犈沙鰧<疫M行了調查。電子眼抓拍記錄是:鄂A8G928大客車從大埠村到溝灣26公里,只用了3分鐘,據此測算,則平均時速達到了520公里。
幾經周折,錯誤終于被找出來了。調查組發(fā)現,大埠村電子眼顯示的時間比北京時間慢了20分鐘。里程并沒有變,運行時間卻由23分鐘變成了3分鐘。
負責調查處理此事的湖北省交警總隊綜合處副處長楊宇堯宣布:新洲區(qū)境內電子眼系統(tǒng)從5月份起暫停使用,由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重新進行技術標定,并經省市交警部門聯(lián)合認定后,才能重新上崗。
盡管電子眼的錯誤被查出來了,“的士”司機陳先生依然很擔心!斑@次是因為錯得太離譜。假使只是慢一兩分鐘,一樣會被錯判為超速,那么這罰款還免得了么?”
陳先生的擔心不是多余。記者從質監(jiān)部門了解到,按照規(guī)定,電子眼和鍋爐、電梯一樣,屬于國家強制檢測的設備,而且要進行年審,凡是沒有經過檢測的一律不得使用。但事實上,絕大部分電子眼在安裝前未經質監(jiān)部門檢測,也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年審。
“誰能夠保證其他地方的電子眼沒有問題呢?”陳先生問。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司機們對電子眼的意見頗多,“限制過嚴、處罰過重以及缺乏透明度”則是3個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
司機們告訴記者,在處罰力度上,武漢市交管部門都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上限來罰,一個電子眼記錄罰款200元。另外,武漢市區(qū)的絕大多數電子眼沒有作出提醒標志!拔腋杏X身邊到處都是電子眼,一不小心,200元就會被罰走!标愊壬嘈Α
代人受過無處“伸冤” 電子眼被指有悖于法
“電子眼現在已經是全國性的違法問題。”湖北省政協(xié)委員、省律協(xié)監(jiān)事長曹亦農語出驚人。他認為,交管部門單純依據電子眼記錄進行處罰,在處罰主體和執(zhí)法程序上都有與法律相違背之處。
曹亦農拿出一份罰單,內容是他曾在某一路口違章轉向行駛!拔腋铱隙ㄎ覜]有去過那個路口,可能是別人曾經駕駛我的車在那個路口違章,但是交管部門在罰款通知單上寫著我的名字!
據了解,湖北省所使用的電子眼,只能識別車輛的前后牌照號碼,并不能拍攝到車輛駕駛人。湖北省交警總隊綜合處處長黃瑋華介紹,目前全國只有浙江和廣東部分地區(qū),使用德國進口的電子眼可以識別駕駛人相貌,而這種設備需要5萬歐元一套,“我們用不起!
因為無法識別駕駛人,而根據車輛牌照號則很容易找到車主。目前全國公安交管部門通行的做法是,根據電子眼記錄,將罰單直接開給車主。曹亦農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既不合乎邏輯也不合法!百I車的人并不一定開車,行政處罰法明文規(guī)定,違章者才是行政處罰的對象!
武漢圣龍汽車出租公司過去也經常代人受過。他們想出的辦法是向客戶加收電子眼保證金。公司汽車租賃部經理付先生告訴記者,公司租車合同上專門為電子眼問題增設了一條:租駕公司車輛的客戶在還車后,必須在公司留下1000元的押金,直至證明客戶在租用期間沒有電子眼記錄才予以退還。
“客戶有意見也沒辦法,不答應這一條,我們的車就不租。一個電子眼記錄就是200元,公司確實虧不起。”付經理說他也很無奈。
武漢某大學公務車駕駛員小張5月10日一次性向指定銀行繳納了2200余元,這是上一次年檢后全年11次電子眼記錄的罰款。他沒有依據交管部門的罰單,而是輸入車輛牌照號直接從交管局網站上查詢。
“這些罰款是必須要交的,否則交管部門對車輛將不予年檢。年檢時交管部門并不核對罰單,只是在網上核查記錄,何況罰單通過郵寄,并不一定能夠完整無缺地到達我的手中!毙堈f。
登錄武漢市交管局網站,記者注意到,武漢的電子眼記錄一般在違章日期兩個多月后才予以公告,而通過郵寄送達的時間則更晚。在采訪圣龍汽車出租公司時,付經理對電子眼罰單的姍姍來遲頗有微詞。據他說,今年過年時的電子眼罰單,一直到5月初才寄到公司。
而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曹亦農說,交管部門現行的告知及送達方法,顯然不利于處罰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因為離事發(fā)時間兩三個月后,當事人已經無法準確記清當時的情況。
交管部門則認為,電子眼罰單的依據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因此,交管部門采用電子眼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條立法初衷在于確認車輛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也是交通的參與人,同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體,所以,在駕駛人員違法確定不了的情況下,由所有權人承擔責任,承擔對自己涉及公眾安全的交通工具管理不善的責任。
“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條,電子眼罰單當然沒問題,但是如果站在維護車主個人權利的角度來看,問題就不那么簡單。”曹亦農說。
“如果就電子眼罰單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話,理論上交管部門敗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辈芤噢r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誰處罰誰舉證,沒有證據不能處罰。因為電子證據本身容易偽造和修改,其本身也存在缺陷,因此在法庭上不能作為定案的惟一證據。大埠村電子眼故障就足以證明這一點。
據記者了解,全國各地都有類似武漢這樣的事情發(fā)生。不少群眾紛紛質疑:電子眼監(jiān)控交通,誰來監(jiān)控電子眼?誰來保證電子眼執(zhí)法的公正性?
業(yè)內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除檢測制度外,還沒有任何法律對此作出規(guī)定!
轉變執(zhí)法理念執(zhí)法為民 既要管理也要保護權利
在新洲區(qū)大埠村電子眼事件后,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飛通過新聞媒體向廣大駕駛員道歉。道歉的同時,公安廳承諾,將制定《電子警察管理辦法》,用以規(guī)范固定電子眼、流動電子警察的執(zhí)法行為。對于公安部門表達出的立法意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銀華教授說,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徐銀華認為,應該認識到電子眼在執(zhí)法中的優(yōu)勢作用。作為高科技管理手段,電子眼可以24小時不間斷執(zhí)勤,同時克服了主觀裁量的隨意性,事實也證明,電子眼是一種有效的手段。但是,電子眼畢竟是一個物質設備,他可能出現故障,記錄也可能不真實,因此把電子眼記錄作為行政處罰的惟一證據,且不加節(jié)制地使用,首先違背了對行政違法行為采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也容易導致類似新洲區(qū)大埠村這樣的錯誤發(fā)生。
立法的目的應該是實現交通的安全和快捷。安全和快捷是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關系。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交管部門在執(zhí)法理念上更注重安全,而把快捷放在較為次要的位置上,在執(zhí)法過程中,更注重管理,而把駕駛人的權利放在比較次要的位置上!拔┯修D變執(zhí)法理念,真正把執(zhí)法為民的口號落到實處,才能在管理與保護管理對象權利之間,尋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徐銀華說。(胡新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