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8日電 公安部12月3日下發(fā)關于印發(fā)《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公安部網站今日公布的規(guī)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切實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處置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然發(fā)生影響安全暢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應急處置。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tǒng)一領導、分工負責、協(xié)調聯(lián)動、快速反應、依法實施的原則,將應急救援和交通疏導工作作為首要任務,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立統(tǒng)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lián)動、協(xié)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分級應急響應機制。公安部指導各級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省級公安機關指導或指揮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地市級以下公安機關根據職責負責轄區(qū)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會同環(huán)境保護、交通運輸、衛(wèi)生、安全監(jiān)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y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lián)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xié)作機制。
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相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xié)調工作機制,配合相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做好跨省際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根據道路交通中斷造成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高速公路應急響應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級別。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體系,根據職權制定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中分別對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不同突發(fā)情況做出具體規(guī)定。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實際需要,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備應急處置的有關裝備和設施,完善通訊、交通、救援、信息發(fā)布等裝備器材及民警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一條 公安部制定一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省級公安機關制定二級和三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四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
第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省級公安機關,并報公安部備案。
跨地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地市級公安機關,并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嚴重影響相鄰三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一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涉及相鄰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二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相鄰三個以上地市轄區(qū)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三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兩個以上地市轄區(qū)內高速公路通行的為四級響應。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應急事件報警后,應當詳細了解事件情況,對事件的處置時間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作出研判。在確認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響應級別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并明確向下一級公安機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tài)。各級公安機關在宣布或者接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進入應急狀態(tài)后,應當立即部署本級相關部門或相關下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十五條 一級響應時,公安部啟動一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一級應急狀態(tài),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導、協(xié)調所涉及地區(qū)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員赴現(xiàn)場指導工作,相關省級公安機關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指導或指揮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各項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二級響應時,由發(fā)生地省級公安機關聯(lián)合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二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二級應急狀態(tài),以發(fā)生地省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協(xié)調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由公安部協(xié)調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三級響應時,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三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三級應急狀態(tài),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四級響應時,由發(fā)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聯(lián)合被影響地公安機關啟動四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四級應急狀態(tài),以發(fā)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地公安機關,協(xié)調被影響地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發(fā)生地和被影響地難以區(qū)分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牽頭成立臨時領導機構,指揮、協(xié)調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事態(tài)的發(fā)展和現(xiàn)場處置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響應級別需要提高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后30分鐘內,宣布提高響應級別或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提高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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