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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壇怪才”張俊以因行賄、誹謗罪被判刑6年

2003年12月12日 13:43

  中新網(wǎng)12月12日電 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張俊以行賄、誹謗,楊雪泥誹謗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誹謗罪兩罪并罰,判處張俊以有期徒刑6年;以誹謗罪判處楊雪泥有期徒刑3年。

  法院經(jīng)審理后查明,今年33歲的張俊以,原是北京生命之星廣告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生命之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東,在1994年至2000年期間,為使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和宣傳其個人的專題片得以在中央電視臺演播,多次向時任中央電視臺1995年春節(jié)聯(lián)歡晚會、“春蘭杯”頒獎晚會總導演、中央電視臺文藝節(jié)目中心文藝部主管領導的趙安(另案處理)提出請托,張俊以先后給予趙安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0萬元的音像設備。

  2001年10月至11月期間,張俊以伙同浙江省無業(yè)人員楊雪泥(曾用名楊雪芬,女,25歲)捏造、印制了多份以損害黨政機關有關領導人人格和名譽為主要內(nèi)容的匿名信件,后由楊雪泥按照張俊以提供的中央和國家機關主要部委領導人的地址,將100封匿名信件分別郵寄。

  2002年9月至10月期間,張俊以在得知趙安被檢察機關取保候?qū)徍螅只锿瑮钛┠嗄笤、印制了多份以損害黨政機關有關領導人及他人人格和名譽、誣陷中央電視臺領導庇護趙安及檢察機關不依法辦案為主要內(nèi)容的匿名信件,并將200余封匿名信件分別郵寄散發(f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俊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使其作品得以在中央電視臺播出,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張俊以、楊雪泥貶損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他人人格和名譽,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依法亦應懲處,張俊以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做出上述判決。(來源:新華網(wǎng) 記者:李京華 牛愛民)

 
編輯:王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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