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4日電 “國務機要費”案臺北“地方法院”14日上午9時30分將再度開庭。公訴檢察官從核定程序、核定時間、核定內(nèi)容、核定權責人等四方面,認為陳水扁將本案當初爭執(zhí)的三宗卷宗資料全部核定為應永久保密的絕對機密,庭訊中將主張陳水扁核定違法。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國務機要費”案本月7日開庭前,“總統(tǒng)府”以秘書長葉菊蘭具名的公函發(fā)函承審合議庭,指稱本案相關之偵查卷宗,陳水扁根據(jù)627號解釋意旨,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并應永久保密。
受此公函的影響,審判長7日開庭中,諭知檢辯雙方要在14日上午開庭前以書狀表示意見。據(jù)了解,檢方已在開庭前陳送意見狀,強烈主張陳水扁核定三宗卷宗的程序違法,所持理由包括:
四點理由 主張陳水扁核定違法
一、核定程序: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guī)定,核定“國家機密”,不能為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本案被告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和陳鎮(zhèn)慧的行為,涉及犯罪,陳水扁將相關卷宗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明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guī)定。
二、核定時間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六條規(guī)定,有核定權責人員,須在接獲機密項目報請后30日內(nèi)核定,陳水扁重新核定的時間點是在審判中,并非當初接獲報請后30日內(nèi)。
三、核定權責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本案“絕對機密”核定權責人,應該是陳水扁,從“總統(tǒng)府”的公函是秘書長葉菊蘭奉示核定,非陳水扁核定,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guī)定。
四、核定內(nèi)容違法:非機密事項也核定為絕對機密。如“臺灣禮敬”工作事項,呂秀蓮表明不是秘密,其它還有三件也不是機密工作,竟也全部核定絕對機密,程序明顯違法。
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二人委任律師,迄昨日下班為止,還未遞狀表示意見,律師團會在今日上午的庭訊中口頭陳述意見。